溪美樂活社區住戶管理規章公告

2013-12-24 20:51
 
溪美樂活社區(以下簡稱為本社區)之住戶管理規章,明訂管理與使用等事項,以增進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之共同利益、確保良好居住環境為目的。凡依法成為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者,皆具遵守之義務。茲分載如下:
 
第1章 總則
 
第1條 本規章依社區管理條例規定,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下稱大會)決議規章內容,修改時亦同。
第2條 本規章效力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繼承人、受讓人、管理人、承租人等具有合法之約束力。
第3條 本社區之範圍如附件一
 
第二章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第4條 大會為本社區之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得經大會決議授權由管理委員會為之。
第5條 凡依法成為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皆具會員之資格。
第6條 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應主動向管理委員會作資格變更,否則權益受損時後果自負。
第7條 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區分所有部份出租時,須於租賃契約書中規定承租人及其同居人必須遵守本規章所訂定之事項,且承租人亦須出具同意書,具結同意遵守本規章所訂定之事項,並交與本會留存。其有轉讓或繼承亦同。
第8條 大會之召開: 
(1) 定期會議:明訂於每年6月及11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管理委員會應於會前15日以書面載明內容,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逕行公告之。
(2) 如有緊急需大會決議之事項,由管理委員會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的召開依管理委員會之請求或區分所有權人比例各為1/2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開時間及目的與理由,請求召開。如因時間急迫不及發送通知書,得僅以公告之。
 
 第三章 管理委員會
 
第9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依事務之緩急區分為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二種,其召集程序
分述如下
(1) 主任委員應每月召開管理委員會乙次。
(2)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請求召開委員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議。
(3) 管理委員會議應有扣除請假人數後過半以上委員出席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通過。
(4) 管理委員若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議應於開會前以書面或口頭 方式辦理請假或委任其它委員代行其職權。
(五)有關管理委員會議之會議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開會時間地點。
(2) 出席人員、列席人員、及請假人員。
(3) 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六)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記錄,由主席簽名,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公佈。
 (七) 管理委員會覆議案之提出與決議程序:
(1) 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一聯署始得提案。
(2) 覆議案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始得通過。
(3) 同一議題之議案.祇得提覆議案一次。
(4) 委員就所掌理事務有關言行,不得有偏頗特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的情形,也不得透露管理委員會個案處理情形。
(5) 全體委員應不分各界領域,一體重視職掌業務,並盡力朝向同整匯流之方向發展。
 
第十條 管理委員會之委員人數
 
 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社區由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互選 管理委員,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NO 委 員 職 稱 名 額 備 註
1 主任委員 壹 員
2 副主任委員 壹 員
3 總務委員 壹 員
4 財務委員 壹 員 出納
5 財務委員 壹 員 會計
6 活動委員 壹 員
 
第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職務如下:
 
1、區分所有權人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2、共有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工程。
3、 社區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4、 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5、 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6、 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7、 規約會議記錄、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等財務報表及公共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8、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9、 會計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10、 約定共有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11、 本社區管理委員需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份之住戶任之。
12、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總務委員、財務委員及活動委員選任時應公告解任時亦同。
 
 十三、因本社區已於第一次大會選出2013~2017年5屆委員,
 
 故每屆於10月底由上下屆交接,第5屆後是否再次輪流, 則由該屆11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
 
 第十二條 管理委員之執掌權限如下:
 
◆ 主任委員
1、 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對外事務之有效簽認。
2、 對內負責會務之推展及管理之監督。
3、 依管委會決議執行本規章所定之管理委員會相關職務。
4、 於社區大會中,對區分所有權人提出管理會會務報告。
5、 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6、 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對共用部分投保、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
 
◆ 副主任委員
1、 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
2、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3、 輔佐活動委員社區各項聯誼、慶典、藝文等活動舉辦事宜。
4、 社區各項規定違規糾舉及住戶之間糾紛事件協助處理。
 
◆ 財務委員
1、 負責本社區經費核支、現金與存款憑證之保存。
2、 負責本社區定期帳目之公告。
3、 財務委員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攤費(以下簡稱管理費)使用及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 總務委員
1、 負責社區公共設施軟硬體操作維護修繕與監督保養
2、 負責社區門禁與社區公共安全與監督保全工作
 
◆ 活動委員
1、 負責社區環境清潔美化及監督清潔人員工作
2、 負責社區各項聯誼、慶典、藝文等活動舉辦事宜。
 
 第十三條 管理委員會之運行如下
 
◆ 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章及大會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確實執行職務。
 
◆ 管理委員會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1) 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當年十一月一日起至隔年十月卅一日止(每屆任期為:一年)
(2) 每月10日公告財務狀況。
(3) 下屆委員會須於一個月前先作交接前置作業,利於新舊任銜接業務。
(4) 由該屆委員會自行選舉委員職務並公告。
(5) 管理委員會應製作如下列帳冊:
 
(1) 管財務會計帳簿。
(2) 公共設備資產清冊。
(3) 各項雜項購置明細帳冊。
(4) 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
 
 第四章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與運用
 
◆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將公共基金於公營金融機構,開設定期存款或活期專戶存放,管理費應參與存款保險之金融機構開設專戶存款。
 
◆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
 
 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納下列款項。
 
◆管理費:
 
 ★管理費由各區分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攤之。 以建物所有權狀坪數(所有權狀記載面積)計算,每坪 30 元計收。
 
★管理費的收取:本社區管理費的收取,請社區住戶一律直接匯入於本社區旁(善糖國小前)之郵局,但有不便之住戶,可交請守衛人員代為收取,當日轉交給社區財務人員存入。
 
◆違反繳費義務之處理:
 
 (1)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未繳納應繳納之金額時,管理委員 會得通知該區分所有權人限期繳納。如該區分所有權人於期限內仍未補交應納之金額,管理委員會得停止其在本社區之各項權利,並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遲延利息及興訟費用,利息以台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利息計算。
 
(2)區分所有權人喪失所有權人資格時,不得要求退還已繳之公共基金、管理費。
 
 (3)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如將其所有權轉讓,管理費與公共基金不得要求退還費用。
 
(4)公共基金不足時,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公共基金費用之收繳、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5)共有部分修繕費用之負擔比例。
 共有部分之修繕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但 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 權人負擔。
 
◆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運用:
 
《1》 管理費用途如下:
(1) 委任或僱傭、特定事務與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2)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3) 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4) 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雜項費。
(5) 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6) 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7) 經委員會決議之住戶聯誼與慶典活動等費用。
(8) 經委員會決議各項發包工程等費用。
(9) 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
 
《2》 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1) 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劃性修繕者。
(2) 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3)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4) 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先墊。
(5) 大會決議支付之費用。
 
第五章:其它事務規範
 
 (1)夜間公共照明管理: 皆由守衛人員執行控管,明訂下列
 
 時間管制:
 
 夏季: 每年4~9月: 以下規定可視實際情況,由管委會調整:
  • 社區四周之照明燈使用: (晚)19:00~5:00(早)
  • 社區路燈之照明: (晚)19:00~3:00(早)
  • 住戶前之路燈照明: (晚)19:00~1:00(早)
  •  大門前及花台照明: (晚)19:00~2:00 (早)
 冬季: 每年10月~3月: 以下規定可視實際情況,由管委會調整
 
  •  社區四周之照明燈使用(晚)18:00~6:00(早)
  •  社區路燈之照明: (晚)18:00~3:00(早)
  • 住戶前之路燈照明: (晚)18:00~1:00(早)
  • 大門前及花台照明: (晚)18:00~2:00(早)
 
 
 
 (2) 門禁管理:
 2-1 本社區各住戶&區分所有權人皆有義務將資料提供管委 會,以作為守衛人員日後門禁管理使用。
 2-2 住戶進出本社區時,應向守衛人員出示識別證表明身份。
 2-3 非本社區之訪客車輛皆不能隨意駛入本社區(除非該住戶 有多餘的空間提供停車),但如是作維修修膳或載送物品 或其它用途時,經該住戶事先知會守衛人員則始放行。
 2-4 外來訪客出入一律需登記,始得進入本社區,但非經住戶同意的訪客,禁止進入。
 2-5 本社區住戶依居住人數發給識別證!
 
(3) 廚餘、垃圾分類、垃圾車時間管理
3-1 垃圾車收取時間:依區公所垃圾車收取時間如下:
 (1)依與環保局溝通結果,由管委會怎擇日公告。
 (2)其它時間:則請放置於分類垃圾桶內
3-2 本社區設置分類垃圾桶:計分可回收(3桶)及不可回收(1桶)及廚餘桶(可回收分:紙類及瓶類及其它計3桶)。
3-3住戶丟垃圾與廚餘時應遵守分類規定,並確保垃圾袋內污水或污物不外洩,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3-4 如上述如有造成污染,造成社區的影響,務必自行清潔乾淨,並經管理委員確認完成。 
 
 (4) 事務管制:
 
 4-1本社區之公告欄之設置於守衛室前的牆壁上,今後有 關於管委會活動或決議或財務將會於上面公告。
 4-2 本社區之信箱亦設置於大門口內的採光罩下,依門牌號碼標示,如非該戶之信件,不得隨意拿取,違反者依法辦理,如經別住戶委託或許可,經確認無誤後的取回 。
 
§ 住 戶 公 約 §
 
◆為維護本社區設備與景觀之完美、確保公共安全、促進生活環境品質與敦親睦鄰,特定下列事項,各住戶應共同遵守之。
 
◆凡本社區住戶均應遵守本公約之規定與本社區所有管理章則、辦法及住戶大會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本社區內不得經營工廠、舞廳、酒家、啤酒屋、指壓按摩、賓館旅社、觀光理髮廳、MTV、KTV視聽中心、賭場、電玩店、神壇、瓦斯煤氣行或其他影響鄰居生活安寧與善良風氣之特種營業,否則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可直接予以制止或報請有關機關處理。
 
◆本社區嚴禁宗教團體作為活動之場所。 例如:基督教堂活動、佛教之佛堂法會、道教之神壇。
 
◆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含起造人)如違反住戶管理規約,無異議接受管理委員會依法(依規約)處理,應放棄先訴抗辯權。
 
◆區分所有權人(含起造人)對權利之行使如涉及社區公共利益發生爭議時,悉依住戶大會決議處理,如無法達成或協調時,則依法處理。
 
◆本社區不得作為集會場所,不得經營當鋪、葬儀社、餐飲業。
 
◆居住本社區之住戶,應依政府之規定申報戶籍或臨時戶口,並知會委會。
 
◆不得將房屋出租予從事不正當行業者,以保持本社區之純雅。
 
◆本社區四周之外牆,不得油漆張貼招牌廣告、租售標示或懸掛圖文。
 
◆本社區禁止加蓋任何形式之違章建築,不得改變建築結構及外觀。
 
◆不得以任何方式佔用公共區域或設施,以維護公眾權利。
 
◆公共場所不得放置物品或晾曬衣物、停放機、汽車。
 
◆住戶如發現竊盜潛入社區內,住戶應即刻通知保全人員及管委會報警,並協助做緊急處理,以發揮守望相助精神。
 
◆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本社區,不得儲存散發臭味及有毒性之 品。
 
◆保持寧靜,不大聲喧囂、爭吵、戲耍、電視音響等之音量需控制。
 
◆不隨意吐痰、檳榔汁、便溺或拋棄果皮、煙蒂、紙屑垃圾,違者需負 清洗還原之責任。
 
◆不得燃燒散發濃煙與臭味之燃料。
 
◆不得招小販於社區內,以防髒亂。
 
◆垃圾應以塑膠袋密封,並於指定時間放於指定地點。
 
◆不得飼養家禽動物,如必須飼養寵物,不得放任其自由活動隨地便溺,並不得佔用公共區域飼養,其排洩物需由飼主自行清理,以免 影響環境。
 
◆各住戶應於每月十日前繳清管理費,如有拖欠,經屢催告仍未繳者, 依住戶管理規約辦理,並得訴請法院強制執行。
 
◆社區之車道禁止停車,避免影響其它住戶行的權利;另請車輛進入社後,敬請慢行。
 
◆住戶不得私派管理人員工作,如有必要可向管理委員會洽商協助。
 
◆為維護社區安寧與住戶權利,本社區謝絕一切政黨活動。
 
◆舉凡任何廣告文件,未經管委會確認核准,不得隨意張貼,各式廣文件皆可於守衛室廣告專用位放置,住戶自由取閱,守衛人員隨時 整理。
 
◆凡公告於實體公告欄之各式文件,需經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印章認證 (印章樣式下頁說明)始可張貼,住戶若發現未經認證之文件,可告知 管委會處理。
 
◆應依經費收繳辦法;按時繳納管理費及管理委員議決議分攤之費用,如房屋出售或租售,新住戶遷入前必須先行繳清管理費及應分攤之費用。
 
◆凡住戶應負擔或應分攤之各項管理費用,未按時繳納者,經催告後逾期時間每日加計滯納金3﹪。
 
◆立約人同意凡有違反本公約情事者,除接受管理服務人員之隨時勸導迅速改善外,如逾期不改善者,依情節之不同以及管理委員會之決議,願接受下列之處置:
 
 (1)違反本合約者,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後公佈之。
 (2)停止社區一切服務。
 (3)加收滯延金,依經費管理辦法實施之。
 (4)以存證信函催繳之或報請政府機關依法辦理。
 
◆ 本社區之公共設施之電費及水費,由本社區依戶數平均分擔。
 
◆ 本社區之各戶的水電,非當戶不可任意使用,如需使用當需獲得該住 戶之同意,始能為之。
 
◆本社區之實體公告欄文件認證章如下:
 
 (1)法定公告章
 木刻方型章,印有「溪美樂活社區管理委員會印」字樣。
 (2) 守衛室專用[文件收訖章]
 管理公司文件、經管委會確認許可使用。
 (3)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總務委員、活動委員職章, 提供社區財務報表或其他實體公告訊息。
 
 (4) 凡社區的實體公告欄各式文件需經上述印章認證公告張貼後, 任何人不得任意加以塗改、污損或撕毀,否則經管委會通知後, 須親自至管委會會議中說明,預期不到或拒絕說明者,後果自負。
 
◆平時之意見反應與提案建議,可提意見反應與提案建議專用單,管委會於每月定期管理委員會議中據實回應或公告,或臨時議案討論。
 
◆社區之公共設施:如草皮、花木、水溝及其他公有設備,需靠全體住 戶共同維護清潔保養。
 
◆各排住戶問題反應或建議,連絡窗口為該排管委會委員,再統一彙後回覆。
 
◆保持寧靜,不大聲叫囂、爭吵、戲耍、電視音響等之音量需控制, 
 
 清晨及深夜不宜彈琴或演奏各種樂器。
 
◆約束年幼子女不在電梯間、中庭、公共設施等處騎車、溜滑板、
 
 追逐嬉戲、任意塗鴨、攀折花木。
 
◆邀請社區住戶共同成立專業諮詢小組(如:法律、醫療、科技、工商業、 水電、園藝…等)
 
◆ 製作住戶維修手冊:可推薦優良可靠廠商,由管理委員會編定發行。
 
(管委會僅針對公共設施維修,住戶如有需求,亦可參考)
 
◆ 住戶進行住家施工時,應提供施工負責人切結書一份,及施工工作
 
人員身分證影印本。
 
    為確保全體住戶精神安寧及財務安全,住戶需要求裝璜商遵守下列規定:
 
(1)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
 
(2)不得大聲喧嘩,或惡性破壞住戶之安寧。
 
(3)裝璜建材及垃圾不得堆積於公共設施上,並以包裝方式運走。
 
    ◆裝璜完成後符合下列事項者,施工單位需負責恢復原狀:
 
(1)無損壞公共設施、建材‧‧‧‧等。
 
(2)無損壞鄰居之房屋建材或財務。
 
(3)無堆積垃圾、廢建材‧‧‧‧等。
 
    ◆ 住戶毀損公共設施,亦一樣需負責賠償責任
 
     ◆  .禁止任意佔用他人停車位或佔用停車場公共空間停放車輛或堆置
 
 雜物,處罰方式由住戶大會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本規章未來有增訂、刪除、或修改,管委會應製作增訂、刪除、或修改條文表之文件,以利住戶更新版本。
 
本規章所有文字表單圖片皆屬【溪美樂活 管理委員會】所有。
 
本規約於民國 年 月 日 經大會修正制定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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